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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納期間屆滿前可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喔!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12-20 08:26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原以一般用地稅率申報土地增值稅,嗣後收到土地增值稅繳款書,發現稅額過高,可否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呢?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因買賣移轉土地,原以一般用地稅率申報土地增值稅,事後欲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可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檢具申請書、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向該處補行申請,逾期則不得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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