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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區土地遭濫倒廢棄物應改課地價稅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10-17 08:41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有民眾詢問,自己有一塊農業區土地,遭人濫倒廢棄物,已跟對方進入法院訴訟程序,會不會被改課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農業區土地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要件,須為限作農業用地使用,倘遭人濫倒廢棄物致未作農業使用,已屬轉作其他用途,應予改課地價稅。

    稅捐處進一步表示,農業區土地如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則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若恢復作農業使用,可於當年度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恢復課徵田賦。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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