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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繼承取得之重劃土地,不能扣除重劃費用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8-10 16:50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有市民朋友打電話來詢問欲出售繼承之土地,因其父係於民國80年重劃取得該住宅區土地,本次移轉可否扣除重劃費用及適用減徵40%,長期持有減徵規定?

    該處進一步說明,重劃土地登記後嗣經繼承登記再移轉之案件,因市民朋友辦理繼承土地登記時,即為重劃後第1次移轉,嗣後再出售時已屬土地重劃後第2次移轉,不能適用土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之應納土地增值稅減徵40%規定。又該土地之重劃費用繳款人為被繼承人,並非目前土地所有權人,所以重劃費用不能自目前土地所有權人之漲價總數額中扣減。

    該處特別提醒市民朋友,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其適用稅率超過20%者,就可適用長期持有減徵土地增值稅規定。另外,該土地及地上建築如符合自用住宅,可於申報移轉時申請按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課徵土增稅,請市民朋友珍惜自己權益!如您對稅務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詢問,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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