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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賃契約如沒有蓋章註明收訖租金,免貼繳印花稅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7-29 17:52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租賃關係中,房東及房客往往關注於所得稅申報事宜,卻可能忽略了印花稅繳納的細節。究竟,「房屋租賃契約」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該處說明,收受或代收銀錢之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皆為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故房屋租賃契約如於契約每期收款處蓋章註明收訖租金字樣,即屬於收受銀錢之收據或單據,應依所收取金額按千分之四的稅率貼繳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房客每月以匯款方式給付租金,且房東沒有在房屋租賃契約收款處蓋章註明收訖,或出具收取租金之收據、單據,就不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特別提醒,為便利市民朋友,繳納印花稅,可就近至稅捐處各分處申請開立大額印花稅繳款書繳納,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 https://net.tax.nat.gov.tw/PLRX/Lrx200d01/)線上列印繳款書繳納,省時又便利,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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