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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地移轉核准不課稅於辦竣登記前仍可改申請依法課稅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7-20 16:14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農業用地,原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經核發不課徵證明書在案,嗣後於辦竣移轉登記前,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申請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仍准予辦理。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雙方當事人應於辦竣移轉登記前提出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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