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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贈土地之所有權移轉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5-13 09:33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民眾來電詢問,為何至地政機關辦理遺贈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被通知補正,須至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遺贈土地是被繼承人以遺囑表示,將其土地無償給與受遺贈人的單獨行為。土地之受遺贈人若非繼承人,應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報土地增值稅;如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或經法院民事裁定遺產管理人時,則由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會同受遺贈人申報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遺贈的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其前次移轉現值依同法第31條規定,為繼承開始時的公告現值,二者時間點相同,因此,無漲價數額及土地增值稅,但仍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現值,並取得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後,憑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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