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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之出售土地與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同一人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3-08 15:54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其配偶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若以自己名義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可否申請退還其配偶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申辦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1.出售土地與重購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2.重購自用住宅土地地價必須大於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3.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土地。4.出售土地及重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5.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營業或出租(含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6.重購土地面積以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為限,出售土地面積不受限制。7.如果為先買後賣,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如果配偶出售土地,而以自己名義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就不符合重購退稅資格。

    稅捐處再次提醒,市民朋友在購買房地前,並有意辦理重購退稅者,請及早做好租稅規劃,並注意您的租稅權益!如您對稅務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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