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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境逾2年致戶籍遷出 再入境恢復戶籍應重新申請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3-02 16:36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必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自用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條件。民眾出境2年以上,戶籍被遷出登記,自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自次年度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為因應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返國,放寬原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出境逾2年於109年至110年間戶籍遭遷出,致110年及111年地價稅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案件,土地所有權人於112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並檢附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之切結書,經稽徵機關審認核准,110年、111年地價稅可續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

    該處提醒民眾,112年地價稅欲適用優惠稅率,必須於原址恢復戶籍後,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起適用。民眾可透過該處網站(網址:https://www.kctax.gov.tw)線上申辦,如仍有疑問,歡迎利用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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