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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夫妻各有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稅率,婚後如何節稅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6-16 12:46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今年辦理結婚登記,原夫妻各有一處本轄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是否因結婚後影響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處說明,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婚後雖夫妻各自設戶籍於原址未變動,也沒有出租和營業,如果沒有其他成年直系親屬設戶籍,因為不符合一處為限的規定,仍僅有一處能繼續適用,夫妻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共同擇定地價稅較高的一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另處則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該處提醒,結婚後若有其它成年直系親屬(如:父母、岳父母、公婆等)應於婚後次年9月22日前遷入戶籍於夫或妻其中一處,並提出申請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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