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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置未使用之違章房屋,仍須課徵房屋稅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7-11 16:37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民眾來電詢問:他有一棟違章房屋原供營業使用,現已空置,可否不用繳納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若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始能註銷稅籍並停止課稅。因本案房屋雖是違章房屋但目前尚存在,僅使用情形有變動,不符停止課徵之條件,但可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就可適用較低的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提醒民眾,房屋稅係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課徵,如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請儘速向稅捐機關辦理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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