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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建議您繼承汽車要儘早至監理所辦理過戶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11-14 17:11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熊大的太太過世了,他獨自一人收拾好悲傷的心情後,就收到甲車的使用牌照稅罰鍰裁處書,甲車當初是登記在太太名下,因為他還沒有收到國稅局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所以還不能辦車子的過戶,為何就需要繳納罰款1,872元呢?於是打電話到高雄市稅捐處詢問納保官請求協助。

    稅捐處納保官小劉接到熊大電話後,查詢他的罰鍰情形是熊大太太在109年過世後,甲車在111年1月因車主死亡進行註銷牌照,111年6月被查獲停車格紀錄,經該處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向熊大及兒子(繼承人)補徵牌照稅3,121元,並處罰鍰1,872元。小劉記得熊大在電話中告訴他出門都會開甲車出去,為避免熊大再次受罰,立即以電話建議熊大儘早到監理所辦理重新驗車並領牌。熊大聽完納保官小劉詳細解釋及建議後,認為自己確實有使用車輛亦應繳納稅捐及罰鍰,不再抱怨國稅局、稅捐處,並且聽從納保官的建議,隔日立即前往監理所辦理重新領牌事宜。

    高市稅處貼心提醒,您繼承車輛請儘早至監理所辦理過戶,以免受罰,該處目前有10位納保官提供民眾稅捐爭議之溝通、協調等服務,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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