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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繼承前應繳清所欠繳之土地稅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11-17 17:05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辦理土地繼承登記時,須依規定至地方稅捐稽徵單位以臨櫃或網路申報方式辦理查詢所繼承之土地是否欠繳土地稅,如經查有欠繳土地稅屬實,則應繳清欠稅後,才可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該處說明,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該移轉亦包含繼承登記。所稱「欠稅」,除已逾期未繳之稅款,尚包括已開徵但未逾繳納期間之稅款在內。111年地價稅已於11月開徵,繳納期間為111年11月1日至30日,若近日有繼承土地所有權者,如查有以前年度之欠稅及本年 (111) 度已開徵之地價稅,均應繳清後始能辦理土地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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