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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

    粉末酒是否屬菸酒管理法所稱酒?可否申請進口及產製?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11-16 11:56

    (一)按菸酒管理法(下稱本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查粉末酒主要係利用環狀糊精作為載體,將各種風味(如白蘭地、威士忌等)酒類包覆而成,使用時,加水使糊精溶解後,即可恢復成酒類飲品,故屬本法所稱酒之「其他製品」。

    (二) 鑑於該產品為粉末狀,消費者不易瞭解其內含物,恐衍生非法流用、青少年濫用等安全疑慮,且其非屬民生必需品,為保障消費者安全,爰依本法之規定,應不許可粉末酒進口及產製。(菸酒管理法第4條、第10條及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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