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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

    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上登載之事項,如有變更,如何辦理?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11-16 13:37

    (一)菸酒進口業者變更菸酒營業項目或負責人,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變更之日起算30日內,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變更業者名稱、總機構所在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載明之事 項等,應於變更之日起算3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菸酒管理法第19條)

    (二)違反者,依其違反屬菸酒管理法第19條第1項事前變更,或同條第2項事後備查事項,分別依同法第55 條或第56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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