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作業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申請酒品認證之業者,經技術委員會審議通過且經本部核定者,應於其與執行機關構簽訂合約書之日起,於已認證酒品容器標籤上使用本標誌。
前項合約書之有效期間,自簽約之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滿自動終止,雙方如有意續約,應另行簽訂之。
酒品通過認證前之舊標籤得繼續使用,最長不得超過簽約之日起六個月。但有正當理由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執行機關構提出申請,由本部核定後展延一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九個月;展延後如有特殊情形,經執行機關構提報技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再展延一次,展延期限亦不得超過九個月。
認證酒品未依前三項規定使用本標誌者,由執行機關構提報技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本部核定廢止該酒品之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