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未變性酒精

    酒精製造、進口業者、販賣業者之申報義務為何?違反者如何處罰?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11-16 10:10

    (一)酒精製造業者、進口業者、販賣業者及每月酒精銷售量累積達400公升之藥局或藥商應於每月10日前,將前1月酒精購買來源、酒精進銷存量月報表及酒精銷售明細表填送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備供查核。(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9條、第10條)

    (二)違反上開規定,未按時填送報表或填送報表不實,或未向購買人索取用途證明文件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文件,或未留存上開文件2年者,處罰鍰。填送報表內容不全者,第1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第2次處罰鍰,第3次起加重處以罰鍰。(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13條)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