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精供工業、製藥、醫療、軍事、檢驗、實驗研究或能源使用之自用原料,免取具酒精進口業許可執照,但應於報關時檢附下列文件:
(一) 供製酒及製藥以外之工業使用:檢附經經濟部工業局同意或證明用途之文件。
(二) 供製藥工業使用:供製藥酒以外之製藥工業使用者,檢附藥商許可執照及藥品許可證,向經濟
部工業局申請核發同意或證明用途之文件,但供研發新藥者,得以研發計畫書替代藥品許可證
供製藥酒工業使用者,檢附衛生福利部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
(三) 供醫療使用: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證明文件。
(四) 供軍事機關、軍事學校及軍醫院使用:檢附經國防部同意或證明用途之文件。
(五) 供實驗研究使用:檢附教育部或中央研究院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
(七) 供能源使用:檢附經濟部能源局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