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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11-18 16:18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10303782060號

    主旨:訂定「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

    依據: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4款所稱已依該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如下:
    一、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
    二、酒:5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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