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違反者,依同法第56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酒進口業者應維持所進口之酒品標示資訊之完整性,並於黏貼進口酒品中文標籤時,注意避免遮蓋原廠已標示之熱量、含糖量等重要資訊,如有遮蓋,應另補標示,方符上開規定意旨,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二)依菸酒管理法(下稱本法)第32條第2項後段規定,進口酒不得另標示原標籤未標示事項。其目的係為防範業者於酒品標籤上作誇大不實之標示,造成消費者誤信,而影響其權益;至如於進口酒品之中文標籤加註口感、搭配餐點建議等屬商業行銷文字,倘未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尚非法所不許。
(三)自105年7月1日起,如於市面上查獲未符合上開規定酒品,依本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對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除第1次查獲情形未涉及標示不實或使人誤信者,得先限期改正外,應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並沒入違規之酒品
。至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轉讓而陳列或貯放不符本法標示規定之酒品,依同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