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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標示

    酒類之中文應標示事項,可否黏貼於瓶(罐)蓋上或易開鋁罐拉環面上?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08-13 15:34

    (一)依菸酒管理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略以,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品牌名稱、警語等事項。復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酒類標示事項應清楚、易讀、利於辨識,且不得有不實或使人對酒類之產品特性有所誤解。其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者,並應以牢固附著於容器上,不易毀損之方式為之。」同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酒類之警語標示,應以長寬為2.65毫米以上字體於酒品容器最大外表面積明顯處清楚為之,其顏色應與底色互為對比,以利辨識。」
    (二)有關上述酒類之應標示事項,基於酒品開啟後,瓶(罐)蓋或拉環即與酒瓶瓶(罐)身或鋁罐分離,黏貼於瓶(罐)蓋上或易開鋁罐拉環面上,與上開規定不符。(菸酒管理法第32條、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11條、財政部國庫署105年10月13日台庫酒字第10503749730號函、財政部國庫署106年1月13日台庫酒字第106036065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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