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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標示

    酒精類以外酒精成分60度以上之酒類除一般酒類應標示事項外,有無其他應行標示事項?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9-29 09:23

    酒精類以外酒精成分60度以上之酒類經包裝出售者,除一般酒類應標示事項外,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另標示「高度易燃,應遠離火源、火花、火焰,置於陰涼且通風良好處,並緊蓋容器」等標示事項。(菸酒管理法第32條第1項第10款、財政部93年2月5日台財庫字第0930350171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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