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消費者明確瞭解菸酒標示事項之意涵,應以條列方式清楚標示之。若前標已標示且其品牌名稱業以寬大字體為之,已符合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4條「酒類品牌名稱應以寬大或粗體字為之,其字體應大於其他標示。」規定者,背標得不再標示或以見前標方式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