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品牌名稱單獨標示或與其他文字、圖形、記號、數字等結合者,不得使人對年份、酒齡、原產地或其他產品特性有所誤解,故酒類如未明確標示「地理標示」,其品牌名稱即不應內含「地理」名詞,以避免使人對原產地等發生誤解之情形。(二)酒類縱未標示「地理標示」,依據「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業者於進口時仍應於通關前將原產地(國)之政府、原產地〈國〉政府授權之商會、出口地〈國〉政府或出口地〈國〉政府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原產地證明送中央主管機關備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