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菸酒管理法所規定菸酒應標示之事項,應有中文標示。但供外銷 、進口菸酒之品牌名稱與其國外製造商名稱及地址,及委託製造之國外業者名稱及地址,得以外文標示。 (菸酒管理法第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