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謂酒之年份,係指水果釀造酒之所含同一種類水果原料,至少85%來自同一採收年份。 (二)所謂酒齡,係指該酒類產品於裝瓶前貯存於容器中熟成時間。該酒類如係以數種酒齡之酒類調製而 成,應以最短之酒齡標示之。 (三)酒年份及酒齡之標示,應以單一數字為之。例如:12年或1972年,不得標示「3年至5年」。 (四)酒類標示年份或酒齡時,應於報關前或出廠前將原產地(國)之政府或其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年份或酒齡證明書送中央主管機關備供查核。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