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類依菸酒管理法第3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標示之製造業者地址部分,得不標示至門牌號碼,惟仍應 就其所在區域有具體標示,且符合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地址之標示應包括足供消費者 辨識及聯絡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