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菸酒管理相關法規

    修正「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3-29 14:36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11203635570號

     

    主旨:修正「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並自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生效。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4款所稱已依該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如下:

    一、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其他菸品5條(1,000支)。

    二、酒:5公升。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