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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快報

    財政部115年1月30日台財庫字第1150361350B號令及第1150361350C號令影本各1份,自115年2月1日生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2-11 15:07

    1.入境旅客隨身攜帶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其他菸品)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部分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按每條(200支)處新臺幣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台財庫字第1150361350B號令)

    2.修正「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45點。(台財庫字第1150361350C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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