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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近年來,藉由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建設,引進企業經營理念,以改善公共服務品質,已成為國際趨勢;而國內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擴大公共建設投資以提振景氣,行政院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列為重要施政方向,新興公共建設計畫皆應先行評估民間參與可行性,凡具民間參與空間者,政府即不再編列預算,優先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
           為健全國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環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於 89 年 2 月 9 日 經 總統公布施行,後經90年及104年兩次檢討修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範圍包括:以公益性為主之交通運輸、文教、社會勞工福利設施,及商業性強之觀光遊憩、工商設施等 14項21類公共建設,放寬土地、籌資等法令限制,提供融資優惠、租稅減免等諸多誘因,並合理規範政府與民間機構間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明定主辦機關甄審與監督程序。促參法立法與推動,充分展現政府再造創新精神,摒除傳統政府興辦公共建設可能遭致「與民爭利」質疑,從「為民興利」角度,開放民間共同參與開發國家資源。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係充分結合政府公權力、民間資金、創意及經營效率,透過 BOT (新建 - 營運 - 移轉)、 BTO (新建 - 移轉 - 營運)、 ROT( 增建、改建及修建 - 營運 - 移轉 ) 、 BOO (興建 - 擁有 - 營運)或 OT (營運 - 移轉)等方式,共同規劃、新建、經營公共建設,在有效發掘民間產業商機的同時,提升公共建設服務效能,締造政府、企業與民眾「三贏」而共利、共榮局面。

    資料來源:財政部推動促參司資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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