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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我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辦理,該法具體規範主管機關、主辦機關、公共建設類別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等內容。近年來,藉由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建設,引進企業經營理念,以改善公共服務品質,已成為國際趨勢;國內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擴大公共建設投資以提振景氣,行政院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列為重要施政方向,並組成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小組,透過由上而下之政策引導,要求各機關辦理公共建設計畫時,皆應優先評估適用促參之可行性。

      促參案件範圍涵蓋日常之食、醫、住、行、育、樂各領域,與民眾生活密不可分,又為健全國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環境,111年12月21日總統令公布促參法修正條文,修法包含三大變革:擴大公共建設類別、新增有償取得公共服務及新增履約爭議調解機制,透過持續優化民間投資公共建設環境,鼓勵民間企業投入並提供優質公共服務。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係充分結合政府公權力、民間資金、創意及經營效率,透過 BOT (新建-營運-移轉)、B(R)TO(興建-移轉 -營運)、ROT(增建、改建及修建-營運-移轉)、B(R)OO(興建-擁有-營運)、OT(營運-移轉)或有償取得公共服務等方式,共同規劃、興建、經營公共建設,在有效發掘民間產業商機的同時,提升公共建設服務效能,締造政府、企業與民眾「三贏」而共利、共榮局面。


    資料來源:財政部推動促參司資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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