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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2~22條定義,包含14類計21項公共建設。

    1. 交通建設
    2. 共同管道
    3. 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4. 污水下水道
    5. 自來水設施
    6. 水利設施
    7. 衛生醫療設施
    8. 社會福利設施
    9. 勞工福利設施
    10. 文教設施
    11. 觀光遊憩設施
    12. 電業設施
    13. 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14. 運動設施
    15. 公園綠地設施
    16. 工業設施
    17. 商業設施
    18. 科技設施
    19. 新市鎮開發
    20. 農業設施
    21. 政府廳舍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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