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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職掌

    菸酒管理制度沿革

    臺灣實施菸酒專賣,始於日據時期。臺灣光復之後,34 年10月在行政長官公署之下,設專賣局接管專賣事業;36年5月在臺灣省政府之下,設菸酒公賣局,專責菸酒行政管理及產銷。及至42年7月7日公布「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奠定菸酒專賣制度的法源。 早期菸酒的公賣利益收入對政府財政,可謂貢獻良多。

    嗣為遵照立法院於81年審查廢止「國產菸酒類稅條例」時,作成3年內廢止「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之附帶決議,另為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諮商中,一再被各國要求放寬菸酒產銷限制,以及符合經濟自由化潮流,廢除菸酒專賣,乃時勢所趨。菸酒管理制度的基本方向如次:

    (一) 菸酒行政管理與產銷經營分開
    在菸酒專賣制度實施期間,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掌理菸酒產銷及行政管理雙重任務,實施菸酒新制後,菸酒行政管理權回歸中央,該局僅為一單純之菸酒產銷事業單位。

    (二) 取消公賣利益,回歸正常稅制
    在實施菸酒專賣時期係課徵菸酒公賣利益,同時免徵或停徵貨物稅、關稅、營業稅及所得稅等各項稅捐。改制後將取消公賣利益,恢復課徵上述免徵或停徵的稅捐。

    (三) 菸酒產製逐步開放民營
    為兼顧業者的健全經營,及國民健康的維護,有關菸酒產製的開放系採循序漸進方式。

    (四) 健全菸酒管理及課稅,維護國民健康
    鑑於菸酒消費過量有害人體健康,訂定「菸酒管理法」、「菸酒稅法」及相關子法,對於菸酒品質、衛生管理、標示、廣告促銷及課稅等予以特別管理,並將加強私、劣菸酒的取締及走私漏稅的查緝工作。

    為推動菸酒專賣改制,財政部研擬「菸酒管理法」、「菸酒稅法」,以取代「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作為菸酒管理及課稅之依據,上開二法業經總統於89年4月19日公布,並於9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菸酒管理法」歷經5次修正,最近1次修正係於106年12月27日公布。

     

    菸酒管理業務

    一、 抽檢菸酒製造業、進口業、販賣批發業者。
    二、 辦理菸酒管理法令之宣導。
    三、 執行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任務。
    四、 辦理菸酒之稽查、取締、標示及酒廣告促銷管理等事項。查緝私、劣菸酒。
    五、 辦理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之行政裁罰事項。
    六、 沒收、沒入菸酒、倉儲保管、銷毀、標售及催繳罰款、強制執行、獎勵金申請核發。
    七、 未變性酒精販賣業者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八、 受理農民或原住民申請酒製造業者之設立、換發、繳銷許可執照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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