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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菸酒專賣改制後,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菸酒管理法第2條)

    (二)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第六章所定之稽查及取締業務,應設查緝小組。(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3條)

    (三)地方主管機關為執行稽查及取締業務,應設置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其成員應包括財政、環保、衛生、工商(經發)、傳播媒體管理、警察及其他相關業務機關(單位),其設置原則如下:(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4點)

    1. 置召集人由地方政府首長、副首長、秘書長或主任秘書擔任,置委員若干人,由參加機關(單位)之主官(管)兼任。
    2.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局(處)局(處)長兼任,或由召集人指定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事務;置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財政局(處)及參加機關(單位)分別指派人員兼任。
    3. 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稽查及取締會報,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4. 稽查及取締會報所需經費,由財政局(處)配合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支應。小組執行任務時,其實際成員,視任務之需要機動調整。

    (四)地方主管機關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成員,各依其業務職掌辦理本法相關事項如下:(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5點)

    1. 財政局(處)辦理菸酒之稽查、取締、標示及廣告促銷管理等事項,及相關業務機關(單位)間協調、聯繫事項。
    2. 環境保護局辦理危害環境保護管理及協助扣押(留)物銷毀等事項。
    3. 衛生局辦理菸酒製造業者之菸酒產品衛生檢查、取樣檢驗、良好衛生標準檢查、菸之標示及廣告管理等事項。
    4. 傳播媒體管理單位辦理菸酒廣告媒體之管理等事項。
    5. 警察局辦理有關菸酒涉及刑罰案件之偵辦、移送及主管機關實施菸酒稽查及取締時,得依其請求予以必要之協助事項。
    6. 工商(經發)局辦理有關菸酒業者登記資料之蒐集、通報、查核之配合事項。
    7. 其他相關業務機關(單位)之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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