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實際從事酒產製之業者,除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外,均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於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執照後,始得產製及營業(不同組織型態,其檢附文件不同,請參閱財政部申請須知)。(菸酒管理法第10條、第11條及第4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