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產品贈送贈品或贈獎之金額上限如下:
(一)「贈品」之定義:指附隨商品交易行為,商品購買者必定可獲得本商品以外之物品、現金或服務之行為。
(二)酒類為廣告促銷時,贈送贈品之金額不得超過當次酒品交易金額1/3,且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元。贈品之金額原則上係以業者提供之「取得成本」作為認定依據。
(三)「贈獎」之定義:指附隨商品交易行為,商品購買者因機會中獎,始能取得之物品、現金或服務之行為。
(四)事業辦理酒品贈獎,其「全年贈獎總額」與「個別贈獎活動之獎額」上限分別為:
1.「全年贈獎總額」上限,依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分成3個級距:
(1)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30億元以上者,為新臺幣1億5千萬元。
(2)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2億5千萬元,未滿新臺幣30億元者,為銷售金額5%。
(3)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2億5千萬元以下者,為新臺幣1,250萬元。
2.「個別贈獎活動之獎額」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元。(財政部92年11月21日台財庫字第0920063501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