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菸酒管理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警語及禁止酒駕警示圖如次:
1.飲酒勿開車。
2.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
3.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18歲者。 酒零售場所標示上開警語,應以中文標示,且其字體不得小於長寬各3公分,其中「飲酒勿開車」之警語,應與禁止酒駕警示圖合併標示之。另警示圖文應固定附著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使消費者清楚可見,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動或遮蓋。至所稱其他適當地點,指使消費者清楚可見該警示圖文之處所,例如:收銀櫃檯、營業廳之牆面等。違反者,依菸酒管理法第55條第1項第5款及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上開規定,已自105年1月1日施行。 有關上開警示圖文之範例,業者可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菸酒管理業務專區「申請須知及書表下載」下載使用。
(二)按菸酒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菸酒販賣業者,指經營菸酒批發或零售之業者。餐飲業者如有販售酒品,應依上述規定明顯標示警示圖文;至餐飲目錄部分,係涉菸酒管理法第37條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標示警語規範範疇,與上述菸酒管理法第35條販售酒之場所應標示警示圖文規範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