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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

    農民自行以水果、穀類釀製並以「○○露」、「○○液」為名,置於路旁販售或於特產店待售之酒品,是否觸犯菸酒管理法?相關罰則為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08-13 16:18

    (一)農民自製之酒品,如欲販賣,應依菸酒管理法規定申請並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始可販賣。農民未經許可產製之酒品,如該產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不論其取名為「露」或其他名稱,均屬私酒,除符合自用且未超過一定數量外,不得產製、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二)產製私酒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1,000萬元為限。(菸酒管理法第45條)。

    (三)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酒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
    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600萬元為限。(菸酒管理法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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