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酒類宣傳為具有療效之藥酒,可能涉及違反下列規定:
(一)非法製造之酒宣稱有醫療效果者,依藥事法規定處罰。
(二)合法製造之酒宣稱有醫療效果者,依菸酒管理法規定處罰。
(三)標示事項有虛偽不實或使人誤信者,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2條規定,按查獲次數每次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並沒入違規之菸酒。(菸酒管理法第50條)
(四)如屬廣告或促銷方式,而致人誤信該酒具有療效者,違反第37條第5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菸酒管理法第5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