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者,不得販賣。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菸酒販賣業者違規者,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將通知其限期回收銷毀,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
(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3項、第54條、第55條及第5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