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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

    酒類之衛生標準為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11-16 11:19

    (一) 酒類中甲醇之含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白蘭地、葡萄蒸餾酒、甘藷蒸餾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2,000毫克以下。

    2.水果渣蒸餾酒、葡萄以外之其他水果釀造酒及蒸餾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4,000毫克以下。

    3.葡萄酒、Tequila龍舌蘭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3,000毫克以下。

    4.啤酒類、穀類釀造酒類、其他釀造酒類、威士忌、白酒、米酒、其他蒸餾酒、料理酒類、食用酒精類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1,000毫克以下。

    5.再製酒類中甲醇之含量,應符合所使用酒精、釀造酒或蒸餾酒等基酒之甲醇含量規定。

    6.其他食用酒類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1,000毫克以下。

    (二) 酒類每公升中鉛之含量標準為0.3毫克以下。

    (三) 酒類中下列添加物,應符合如下規定:

    1.防腐劑: 

    (1) 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己二烯酸殘留量0.2公克以下。

    (2) 酒精含量百分之18以下之食用酒類,每公升中苯甲酸殘留量0.4公克以下。

    (3) 前二目規定之同一酒品,各防腐劑殘留量除以其限量標準所得之數值總和不得大於一。

    (4) 其他食用酒類不得添加己二烯酸及苯甲酸。但經證明屬製程中自然產生、原料天然存在或轉帶,且其殘留量未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上限者,不在此限。

    2.著色劑:葉黃素殘留量以計為每公升10毫克以下。

    3.其他添加物:

    (1) 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0.4公克以下。

    (2) 啤酒類及以穀類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0.03公克以下。

    (3) 其他食用酒類不得添加二氧化硫。

    (四) 酒類或用於酒類中添加物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2.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例如非屬「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准用之著色劑E122及E131等。(酒類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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