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不以酒類管理。故含藥酒類依藥事法相關規定管理,而不以酒類管理。
(二)市面上有些摻有中藥的酒類,如其符合衛生福利部所訂中藥酒劑基準方,並取得該部核發之藥品許可證者,依菸酒管理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以酒類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