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應按年繳納許可年費,未繳納者,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其期限繳納,屆期仍 不繳納者,除依「規費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徵收15 %之滯納金外,並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及廢止其設立許可。
(二)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不須每年換照,惟如業者變更許可執照上登載事項,應依菸酒管理法第14條 或第19條規定申請換發許可執照。(菸酒管理法第14條、第19條、第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