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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

    何謂有重大危害人體健康之菸酒?主管機關如何處置?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11-16 11:20

    (一)所謂有重大危害人體健康之菸酒,指菸酒受污染,或含有應有成分以外對人體健康有害之其他物質, 致使用者發生疾病或有致病之虞者。(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9條)

    (二)主管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發現有重大危害人體健康之菸酒時,主管機關應公告停止吸食或飲用、公布 製造、進口或販賣業者之名稱、總機構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劣菸或劣酒品牌名稱、違法情節及禁止該菸酒 之產製、輸入、販賣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命菸酒製造業者或菸酒進口業者限期予以回收及銷毀;菸酒批 發業者及菸酒零售業者並應配合收回及銷毀。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收回及銷毀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 25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處罰。(菸酒管理法第41條及第54條)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對重大危害人體健康菸酒之成品及半成品進行盤點及記錄後,予以封存 或扣押,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另應抽查轄區內菸酒零售業者是否確已停止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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