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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

    何謂再製酒類?何謂「抽出物含量不低於2%」?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11-16 11:04

    (一)所謂再製酒類:指以食用酒精、釀造酒或蒸餾酒為基酒,加入動植物性輔料、藥材、礦物或其他食品添加物,調製而成之酒精飲料,其抽出物含量不低於2%者。(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6款)

     (二)所謂「抽出物含量不低於2%」係指「1,000毫升之再製酒液,以攝氏105度蒸發方式去除酒中所含酒精及水後,其殘留下來之不揮發物質,重量不低於20克(g/L)者」。(財政部91年7月4日台財庫字第0910306728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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