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菸酒製造業者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應符合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或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之規 定,該規定係規範菸酒製造業者之廠區環境、廠房及設施、機器設備、從業人員之管理、衛生管理、製造廠 製程及品質管制、倉儲與運輸管理、檢驗與量測管制、紀錄保存、稽核管理制度之建立、客訴與成品回收管 制等應符合之衛生標準。
(二)菸酒製造業者若違反該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時未 改善者,廢止其設立許可。(菸酒管理法第27條第1項及第5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