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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

    烈酒膠囊是否屬劣酒?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08-13 16:40

    烈酒膠囊係以膠囊內裝高酒精度之酒液,基於吞食將造成食用者之口腔、舌頭、食道或胃臟之脫水受傷,甚而產生急性酒精中毒等生命、身體、健康之危害,另其體積小,難以明顯標示警示圖文,消費者不易瞭解其實際內含物,無法有效控管食用量,且易淪為不法工具,進而對治安及民眾安全造成危害,又該產品之成分、製程、食用方式及用途等,均與一般酒類不同,且該產品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屬不符酒類衛生標準第5條第2款之「劣酒」,依法不得產製、輸入或販賣,違規者,將依菸酒管理法處罰。

    (菸酒管理法第7條、第47條及第48條、酒類衛生標準第5條、財政部國庫署104年3月9日台庫酒字第104036321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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