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批發及零售業者,無需申請核發許可執照。惟酒精販賣業者應檢附公司、商業或其他核准營業之證明文 件,經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但酒精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及領有藥局 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銷售供製藥使用或醫療衛生消毒使用之酒精,且其檢驗規格符合中華藥典規定之標準, 不在此限。(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