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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

    酒之廣告或促銷規範為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06-30 11:47

    (一)酒之廣告或促銷規範如下: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1.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2.鼓勵或提倡飲酒。 3.以兒童、少年為對象,或妨害兒童、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4.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5.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之標示、廣告或促銷。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菸酒管理法第37條)

    (二)標示健康警語,應至少以版面百分之十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除禁止酒駕警示圖外,不得標示與該警語無關之文字或圖像。為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或促銷者,並應全程疊印。僅為有聲廣告或促銷者,應以聲音清晰揭示健康警語。另標示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或促銷版面之底色互為對比。(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

    (三)為網路廣告業者,健康標語應隨時明顯展示於各項酒品廣告瀏覽畫面中,如有酒品廣告網頁甚長而須拉動捲軸瀏覽之情況,應使瀏覽者於瀏覽任何一酒品時,皆能同時明顯見到警語。(財政部93年4月19日台財庫字第0930303448號函)

    (四)所稱其他警語,應依酒類標示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

    (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3月15日通傳內容字第10848005650號公告,依廣播電視法第 26 條之 1 第 2 項、第 32 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無線廣播、無線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之酒類廣告播送時段為每日21時至翌日6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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