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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

    酒廠如兼營食品、飲料製造,是否需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0條第3項規定辦理分廠分照?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08-13 16:38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配」之分廠分照常見問答集Q22說明:基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0條立法意旨,係為防止化工等原料進入食品工廠而有害人民之身體健康,以達食品安全之保障,及酒類製程可能與食品緊密連結,且酒精亦可做為食品原料等因素,爰不要求食品業者同時生產酒精成分超過0.5%之酒類產品納入應分廠分照之對象。惟該等業者又兼營非食品或非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及調配,與非該廠廢棄物之回收、清除及處理,仍須依食安法規定辦理分廠分照等相關事宜。

    (二)酒製造業者如有上開兼營非食品或非食品添加物之製造等情形,請依衛生福利部公告,於105年6月10日前辦理分廠分照相關作業。至如係酒廠工廠登記之產業類別及產品雖有登記生產非食品,實際並未生產者 ,則請儘速辦理工廠變更登記,以符實際並利管理。

    (三)如須更多上述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工廠之分廠分照資訊,請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食品業務專區查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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