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菸酒管理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菸酒管理法第2條)
(二)申請菸酒製造業或進口業者之設立、及其他依法設立之農業組織申請酒製造業者之設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即財政部)提出申請;農民或原住民於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生產可供釀酒農產原料者申請酒製造業者之設立,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至其申請流程及所應檢附之書表請參閱申請須知。 (菸酒管理法第10條、第11條及第16條)
(三)財政部國庫署地址為:116055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服務電話為:(02)2322-8000 # 7465~7470。網址為:www.nt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