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申請案件(菸酒管理法第10條及第16條)
(一)可採「親自送件」或「郵寄申請」,親自送件地址為:116055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樓,郵寄地址為:116055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樓 財政部收,並於信封上註明菸酒業申請案。
(二)親自送件之受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
(三)另取得菸酒進口業者第1階段設立許可者,申請核發許可執照及菸酒製造及進口業者申請補發許可執照時,可將填妥之申請書及附件掃描成PDF電子檔,上傳至「菸酒製造/進口業許可執照線上申辦系統」,即完成申請,無須再檢送紙本文件。
二、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申請案件:(菸酒管理法第11條)檢附相關申請書表寄(送)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領得許可執照者,始得產製及營業。若有疑問請逕洽該府財政局(處)。